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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林海:新食品安全法全面落地有何困难?
www.doadd.cn  时间:2015-05-03 22:23:56  关注度:(0)

 

 

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相比2009年颁布的我国第一部《食品安全法》,确实有诸多的进步,尤其在以法律形式固定了监管体制改革成果,针对当前食品安全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了最严厉的惩处制度。因此,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被称为“史上最严”的食品安全法,赢得了老百姓的点赞。
虽然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有诸多的亮点,而且目前舆论一片赞歌,但笔者仍然不得不说,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在未来的实施中将面临着诸多的难点,甚至面临着巨大的困难,并不能够有效、全面地解决食用农产品与食品安全问题。
这次食品安全法的修改,是为了以法律形式固定监管体制改革成果、完善监管制度机制。也就是说,“史上最严”的食品安全法执行效果取决于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的成效。

有些现象必须引发重视。 4月7~10日,我们在某省的省会城市就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市一个县的原工商、质检、食药经过“三合一”的改革,于今年3月31日挂牌成立了“市场和质量监管局”,领导班子成员多达14人,而新机构编制总人数为37人,仅设置食品监管科一个部门在从事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仅县城就有1000多家餐饮企业需要监管。
据悉,该县有人口66万,面积2300平方公里,可使用的工作经费20万元,食品抽查检验经费20万元,基本没有检验检测手段,靠10多个监管人员能否较好地履行食品监管任务?大家非常清楚这个答案,类似的情况在全国不在少数。
目前,全国很多地区实施的食品监管体制改革,主要特征是以工商局为班底,整合质检、食药监机构,将工商部门惯用的排查、索证索票等管理方式广泛用于基层市场监管,难以承担食品领域的专业监管职能。在目前的食品监管体制下,执行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由于没有“严”的基础,“史上最严”实际上“严”不起。
客观事实一再表明,与发达国家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相比较,我国的食品安全事件虽然也有技术不足、环境污染等方面的原因,但更多是生产经营主体的不当行为、不执行或不严格执行已有的食品技术规范与标准体系等违规违法的人源性因素所造成,“明知故犯”的人源性因素是导致食品安全风险重要源头之一。
而小作坊、食品摊贩是“明知故犯”的重要主体。按照新出台的立法法的规定,法律规定明确要求国家机关对专门事项做出配套具体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在法律实施一年内做出规定。修改后的《食品安全法》是今年10月1日实施,按照新出台的立法法的规定,在明年10月1日之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要制定地方性法规,出台对小加工作坊和小摊贩具体的管理办法。
假设到明年10月1日之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完成了立法,但在实践中仍然面临执法难的问题。相当数量的小商小贩,摆个食品摊点维持生计。不依法处置,留下食品安全隐患,而依法取缔,如何解决生产经营人员的就业?
再比如,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强调对农药的使用实行严格的监管,并对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增加了由公安机关予以拘留处罚这样一个严厉的处罚手段。
事实上,就食用农产品的农药管理,剧毒、高毒农药的监管是一个方面,而且由于生产源头的严格控制,剧毒、高毒农药流入农户手中的可能性正在逐步减少,而在实践中如何解决农药滥用则是更重要的一个方面。
1993~2012年间我国农药施用量年均增长率为4.31%,2012年农药施用量的绝对值是1993年的2.14倍,19年间农药施用量增加近百万吨。按照4.31%的年均增长率,2015年我国农药施用量将超过200万吨。而在我国一些发达的省份,单位面积的农药平均施用量更高,比如广东农药施用量更是高达每公顷40.27公斤,是发达国家对应限值的5.75倍。
在我国,农药残留使农药由过去的农产品“保量增产的工具”转变为现阶段影响农产品与食品安全的“罪魁祸首”之一。农药残留成为影响中国食用农产品安全的主要隐患之一。但是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并未对普通化学农药的施用提出如何要求,实施新的《食品安全法》并不能够有效解决食用农产品农药残留超标的问题。
当然,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无疑是基于现阶段我国实际出台的保障食品安全的法律,笔者提出的全面执行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仍将面临巨大的困难,仅仅是学者的担忧或看法,但愿这个担忧是多元的,看法是片面的。
良法贵在执行,贵在实践,贵在实事求是地操作。我们期待,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将是中国现实发展阶段中一部真正保障食品安全的好法律。
(未注明为瞭望智库研究员原创稿件,则摘编内容不代表新华社瞭望智库观点)

 

【来源:瞭望智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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